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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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