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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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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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