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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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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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