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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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起计算。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二十六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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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投资者在
签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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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或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