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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笔者认为:这套三室一厅是李女士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所以,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李女士、女儿和张某的父母继承。鉴于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李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女士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张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张某去世后李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人数增加,增加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五、再婚夫妻房产继承的案例近几年来由于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老人虽然意识到再婚前作一份房产约定,但是没有想立一份遗嘱。因为再婚的配偶虽然没有房产所有权,但是有继承权,一旦一方去世,往往会带来继承的后患。李某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父亲的房产来的,于是他们给李某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其实,婚前财产约定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所涉及的只是房屋所有权,是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去世后,其配偶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房屋仍享有继承权。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并不能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本案中,李某与后老伴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并不能剥夺后老伴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所以,李某在与后老伴作完财产约定后,设立遗嘱处分房产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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