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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作者:井绪英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07期
摘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科技突飞猛进,文化日显繁荣,社会变迁和转型加快,诸多社会问题逐渐出现,社会矛盾和问题聚集,犯罪率上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日趋凸显。未成年人是时代的风向标和晴雨表,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缩影及教育文明程度的标志,它能真实而敏感地反映出该社会的文明水平和政治、经济及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本文主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8902
案例:沈某,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汉族,系阿城区A中学学生,2010年12月21日17时40分许,阿城区A高中学生张某听同学郑某说,其在阿城B高中读书的女友张某被同班同学魏某给打了,张某遂纠集同学高某、郑某、赵某、张某及好友沈某等十余人租乘三台出租车来到阿城区B高中找魏某。晚20时许,阿城B高中放学时,被告人沈某和张某等人在C楼北侧将刚刚放学的魏某拦住,并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殴打,B高中放学的郭某、谷某等多名同学见同学魏某等被多人殴打,遂上前参与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打郭某的头部一下,将郭某头部打伤。郭某(男,17岁)用随身携带的木柄斜型单刃剔骨尖刀将沈某当下■划伤,沈某将郭某的剔骨刀夺下,郭某又用同学谷某递过来的另一把折叠刀扎伤沈某的左肩(法鉴为轻微伤),沈某用抢来的剔骨刀扎伤郭某的左上臂,此时,郭某的同学纪某和陈某放学经过现场,见郭某被人打伤,便跑上前去,沈某持刀向纪某(男,16岁)左腋下刺一刀,逃离现场,被害人纪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阿城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纪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致使心肺破裂失血死亡;经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左臂部贯通创,属轻伤。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被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识到共同行为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鼓励,认识到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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