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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七)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停车场核算。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二、实务例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度已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65万元,按2预缴了土地增值税20万元,按10计税毛利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1年《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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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500万元。
2012年开发商品房全部完工并对外销售完毕,有关资料如下:(1)按转让产权合同取得收入4000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预售款1000万元);(2)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800万元;(3)开发成本1500万元;(4)开发费用2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计算:1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土地增值税;2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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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转让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但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应记入其管理费用账户中,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再单独扣除。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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