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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交,并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本文结合实例对相关政策进行解析。一、相关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尤其要注意以下特殊政策。(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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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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