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因此,从质证策略上讲,已经让对方陷入一种矛盾的境地,要么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书证”,真实性不被认可,要么就需要证人出庭,总之算是阶段性的胜利,接下来进一步探讨证人证言的质证。
(二)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证言的内容
f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陈述应当是客观的、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猜测、推断或者评论,如果证人的陈述涉及推断、猜测,一定要在质证时一一提出异议。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法院认定证人证言需要结合很多方面,包括关联性、真实性,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等,比一般证据复杂之处还在于要结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因此,在质证阶段,就申请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作为证人出庭,在证明力上可以发表意见,强调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一般都是要求证人出庭陈述,不论证明目的是什么,证人证言也只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证据的证明力都是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
当然,并非证人未出庭,证人证言就当然没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