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作为代理人从策略上讲可以强调关于不出庭的后果。
4、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任何证据的证明力都是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证人证言也不例外,证明力大小也需要结合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证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代理人质证阶段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充分发挥。
5、询问证人
笔者认为,除了结合上述几个部分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还有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也就是
f关于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基本上分为这三个部分,证人陈述、法官询问、当事人发问,代理人可以先通过聆听,找出与事实不符之处,再通过发问予以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不论心理素质再好的证人,即便有法律功底,在无准备状态下接受法官、双方律师的询问时也有有所畏惧,毕竟在出庭时签过保证书,庭审中一般不可能信口胡说,尤其是针对一些跟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敏感问题,换一个角度询问,或者几个问题结合起来可以推断出一个结果的询问方式都会有不同收获,当然代理人也要清楚法律是禁止诱导式询问的,因此,在询问方面还需要做足功课,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结语
除了上述的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一些可以提炼出技巧的内容,例如:非常重要的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民事案件的多元性、个性化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案,法律保留了法官在分配举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