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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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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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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
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
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
1、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2、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3、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
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
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
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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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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