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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
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
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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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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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
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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