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
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
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
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
选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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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
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
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
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
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
f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
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
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