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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
f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
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
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分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二)加强监督检查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六、责任追究(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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