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主观性和环境效益优先性。2简述环境法的本质。(1)环境法是社会法(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3)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4)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3简述环境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2)技术性。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3)社会性。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4简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1)非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或行政法的组成部分。(2)正向独立部门法发展(3)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标志:a)调整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b)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c)环境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原因:a)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职能b)现代科学技术的
f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
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已成为可能。c)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
面的保护和调整,促进了环境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5简述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1经济原因:克服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动态的经济运行作静态管理的缺陷
2社会原因:转换人类环境观,转换社会发展模式的结果3法律原因:(a)传统基本法的不足(b)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c)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d)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6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