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
f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税法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因为2009、2010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问:如果2011年,企业实际没有收到款项,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是否需要缴税?》答:经营有风险,如市需谨慎。3、非居民取得的租金,如果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的,依然坚持收付实现制。4、提前收取租金的营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