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号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新文件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20100410210308转载标签:财经分类:企业所得税解读
作者陈萍生日期:20100409来源中国税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就以下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认收入提前收到的租金可以分期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
f认收到当期的收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某企业2009
年10月签订合同出租资产1年,每月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12万元。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既可以在2009年确认12万元租金收入,也可以按每月1万元租金收入,2009年确认3万元租金收入。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债务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重组中
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让步,债务人要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何时确认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某企业债务人因
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应该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某
f企业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认,而不是在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确认。存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不扣除留
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上为资产的转让行为,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