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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了差异。(1)2008年以前,所得税同营业税一样。(2)2008年,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而营业税依然按照权责发生制(财税【2003】16号文件)(3)2009年,所得税改为权责发生制,而营业税改为了收付实现制。两项政策均发生了变化。5、关于开票问题。营业税同企业所得税的冲突与协调。(1)由于营业税2009年就要确认收入,所以发票已开具。而企业所得税,虽然开具了发票,仍然不需要确认收入。(2)对于承租方,虽然第一年取得了全额发票,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费用,而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分期
f摊销。(3)如果是第三年收取租金,虽然第一年没有收到发票,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也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属于以票控税的困惑。6、文件表示为“可”,不严谨。法律用语如果表述为“可”意味着企业可以有选择权。例如:某企业2009年是免税年度,可能会愿意选择将10年的租金全部确认为收入。如果立法意图是统一规定为权责发生制,则应用“应”字,而不应当用“可”字。7、条例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考量,都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取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时间。而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的租金的政策做了改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依然坚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确定。(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规定)8文件执行时间问题。本文件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例如:某企业2008年一次性收取10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性作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进行了纳税调增900万元。企业提出进行追溯调整,即:2008年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多确认的900万元应该退税,企业不要求退税,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顶税款800万元25,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纳税调减,即:实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要求抵顶,则每年调减100万元的所得额。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过去并不明确。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f(1)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国税函【2009】001号文件。(2)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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