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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比较消极的应对措施。
(二)征收对象数量庞大我国对自己的家底并不清,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不清楚全国究竟有多少套住房,我国本身就是人口大国,房屋又是一个家庭的必要需求,因此,我国房屋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全国到底有多少住房,只怕统计局也统计不出来;第二,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房改房,这部分房屋登记不全,有些房屋并没有过户但是却享受着该房屋的使用权,对于那些房改房屋没有登记的人,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买一套房,成为房产税征收时的漏网之鱼。
f(三)税基公平性与可获得性间的权衡众所周知,房屋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房屋市场价格的变化,具有公平性,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房屋的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但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实行还有着很大的困难。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目前资产评估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评估机构及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再者,评估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难以保证评估价值的合理性。第二,上文也曾提到,我国房屋的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再加上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不足,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满足对全部应税房产的评估要求的。这也正是上海与重庆两市均以房屋成交价格为依据的原因,待条件成熟后,再以房产评估值取代交易价格作为征税依据。四、改进我国房产税改革建议及国外经验借鉴推进房产税改革是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系的客观需要,更是目前房地产的宏观调控需要。虽然我国国情决定了这项工作将会十分艰巨和复杂,但是仍应稳步推进和实施,并充分借鉴国外已有成果,发展适合我国的房产税。具体有如下三条建议。(一)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目的税收的开征应该作为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调控手段。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应该在于:第一,规范房地产税费征收,平衡税收负担;第二,更好的发挥房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税法量能课税的原则,缩小贫富差距;第三,优化税制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进而增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f第四,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一定程度上平抑房地产价格。
(二)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国外房产税征税范围广,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产实行免征外,其余的房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均为纳税对象,不仅对企业征收,而且对居民个人也征税。我国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操作:一方面扩大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征税;另一方面对居民个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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