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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的探索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自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开征房产税以来,是否应对房产税进行改革备受各界争论。本文通过将国外发达国家房产税与我国房产税进行对比研究,并将我国上海重庆两市征收房产税现状进行对比,得出结论:虽然房产税改革尚存在困难重重,但改革乃是大势所趋,应适当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采取以市场价值作为税基,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房产税征收。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房产税试点房地产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近年来一直备受争议,房价的涨跌、房地产政策等有关房地产的一切总是能够引起社会热议,加快房产税改革的呼声又起。于是,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一、房产税历史渊源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对房产进行征税。在我国,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进行征税。(一)国内房产税历史概述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当时的
f政务院就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其中就包括了房产税。1950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又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房地产税。1958年我国对税制进一步简化,但房产税制没有受此影响。1973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一并征收。至1984年10月,国务院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推行利改税,恢复征收停征超过十年的房地产税,并正式地将房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独立出来,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征税依据,规定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征税,以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收,或者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收。
(二)国外房产税概述在国外,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拉动作用。国外普遍对个人房产征税(虽然名字各不相同),目前开征房产税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比利时、韩国、荷兰、泰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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