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第三款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四条第一款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
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第二款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f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
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
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⑨
第三款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
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
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
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
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
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
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
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
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⑩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
投票权。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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