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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
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
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
触的内容。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
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
格。
第七条
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本宪法于耶酥纪元一千七百八
十七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
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华盛顿
新罕布什尔州
约翰兰登
尼古拉斯吉尔曼
马萨诸塞州
纳撒尼尔戈勒姆
鲁弗斯金
康涅狄格州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
罗杰谢尔曼
纽约州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新泽西州
威廉利文斯顿
威廉帕特森
戴维布里尔利
乔纳森戴顿
宾夕法尼亚州
f本杰明富兰克林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托马斯米夫林
贾雷德英格索尔
罗伯特莫里斯
詹姆斯威尔逊
乔治克莱默
古莫里斯
特拉华州
乔治里德
理查德巴西特
小冈宁贝德福德
雅各布布鲁姆
约翰迪金森
马里兰州
詹姆斯麦克亨利
丹尼尔卡罗尔
圣托马斯詹尼弗的丹尼尔
弗吉尼亚州
约翰布莱尔
小詹姆斯麦迪逊
北卡罗来纳州
威廉布朗特
休威廉森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南卡罗来纳州
约翰拉特利奇
查尔斯平克尼
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皮尔斯巴特勒
佐治亚州
威廉费尤
亚伯拉罕鲍德温
证人:威廉杰克逊,秘书
按照原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
理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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