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36预警行动
f省人民政府发布二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分析研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和舆情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研判事件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准备。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相关疫苗药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教,告知公众停止使用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
(3)应急准备。各有关部门、工作组、专家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待命状态;省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舆论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5)信息互通。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预警信息。
f37预警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应及时作出预警级别提升、降低和解除的调整。当研判可能引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二级预警,终止有关措施。决定降为三级预警的,应通知相关市药品监管部门继续采取预警行动。三级、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4信息报告41信息来源(1)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事件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报告的信息;(2)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报告的信息;(3)各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的报告;(4)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等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分析结果;(5)公众举报信息;(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7)国家有关部门、外省(市)向本省通报的信息;
f(8)其他渠道来源的信息。42报告主体(1)发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以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3)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4)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