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协议、验收报告和费用发票或收据。提取时间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可
f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七)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职工退休的,可按照《台州市关于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流程办理。
(八)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未重新就业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封存时间为标准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职的,在办理提取时,需先同缴存单位核实离职信息。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按照《台州市“身后”一件事“零次跑”实施方案》规定的流程办理。申请人现场办理并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者本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须额外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委托配偶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以上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长三角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系统等)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明细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已载明契税信息的,无需再提供契税发票;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