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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0)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缴存未到账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f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四)出国、出境定居的;(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六条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七条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
的;(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籍贯在购房所在地的;(四)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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