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十三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五章办理程序
f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窗口渠道申请:
1、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
1、职工通过浙里办APP、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自助申请;
2、审核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已实现数据共享并且系统自动判断申请条件的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打印提取通知书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转账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银行账户。单位错缴更正的,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六章办结时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