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经济索赔管理办法(初稿)
1、目的为了保证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促进惠民公司和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特制定本办法。2、责任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给惠民公司及惠民公司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全部承担经济赔偿。供应商不能因为惠民公司进行了入厂检验而减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赔偿范围31供应商交付的所有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或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报废的;32供应商交付的产品需要经过返工返修才能合格的;33供应商交付的产品需要让步接收的;34因供应商交付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被客户要求限期整改、产品报废、库存返工的;35供应商没有经过惠民公司同意擅自更改技术文件、产品状态的;36供应商擅自调换材料规格、型号、材质的;37其他因供应商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4、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的确认41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惠民公司在当天通知供应商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没有在指定时间前完成确认,视为默认质量问题的存在。42在惠民公司客户处发现的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由惠民公司负责确认、处理,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同时在可能情况下,惠民公司可以采取保留原件、拍摄照片或通知供应商到现场等方式确认。5、索赔范围51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供应商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过考核指标给予200元的罚款;每超过01%按50
f元计算罚款,以此累推。(含配件、外协、标准件、原材料等)因交付不合格品,经处理后让步接收的按当批产品交付总额的1%~5%给予索赔;因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交付的产品,惠民公司有权按货价的3%~5%给予索赔;因质量问题造成库存返工、重新全检的按该产品当批货价的5%~10%给予索赔;如造成惠民客户库存返工的按当批货价的20%-50%给予索赔;(不含客户索赔)因供应商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客户索赔的,其索赔金额由供应商全额承担,并按索赔额的20%~50%向供应商索赔;在惠民公司客户审核时发现的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按当批交付货价的20%给予索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产品报废的,除按产品销售价格给予索赔外,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的10%~30%给予索赔;如造成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报废,除承担客户索赔外,并按索赔金额的50%给予索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招回、或被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