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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依靠政策、政府命令予以调整。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由于思想上的误差,没有及时转向以法治国的道路,并且随着一场场政治运动,仅存的法律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到了文革时期则被毁灭殆尽。因此,这个时期,可以说有政府管理经济的实践,却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成果。2、改革开放后至入世前的经济法(1979年2000年)1979年至1986年,由于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经济的立法受到重视且发展迅速,对这些法律的研究也空前繁荣起来。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商税制改革的条例等相继出台。由于我国当时没有民法,加之这些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经济活动,遂被冠之以“经济法”的称谓。这期间,大批学者积极研究借鉴前苏联以及日本、德国的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成果,使经济法学成为显学。1986年之后,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统一《合同法》的实施,私法走进社会主义中国的舞台。经济法与民法几经磨合,逐渐找到了各自的定位,共同担当起国家对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使命。据统计,二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几千件。《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公司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土地管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即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又涉及微观市场规制,显示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越来越趋于理性,也越来越法律化。3、入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入世过程中,与各成员国签定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不仅是我国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渊源之一,更是我国政府对国内市场经济活动及参与国际贸易时应承担的权力义务的依据。世贸规则本身以及我国入世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政府必须对市场管理监督,二是政府不得直接介入市场,同时必须对管理监督的不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必须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制度。
f第二节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源一、社会经济根源(一)经济根源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任何国家在任何年代都从未对经济活动不闻不问,区别仅仅在于介入的深度及广度的不同。经济法之所以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不是因为立法机构或者某些学者此时对它产生特别偏好,而是市场机制显示出从未有过的危险。社会化大生产带给我们财富时,也造成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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