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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一、教学事故的认定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一)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造成严重后果。3.任课教师旷课。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5.试卷存在严重错误错题分值超过卷面总分值20%,造成考试严重延误、中断或失效。6.考务人员、主(监)考人员或出卷教师由于工作失误,不得不临时更改考试进程;或未能严格执行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大面积舞弊或试卷雷同),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7.监考、考务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册。
f8.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9.指导教师由于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遭到重大损失。10.接到对教学设施进行修理的通知而未能及时执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一个及以上教学班级的1节课以上教学。11.教学条件保障人员、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场所无法正常开课,影响达一个及以上教学班级的1节课以上教学。12.漏订或错订教材,造成一个及以上教学班级开课二周后缺教材。13.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其它行为。(二)一般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或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中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或擅自调动上课时间和地点。2.任课教师由于非不可避免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3.考务、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影响考试开考;监考人员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别人代理;监考人员责任心弱,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4.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考分,或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对学生成绩进行更正的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5.任课教师布置作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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