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f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2、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