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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f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3、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f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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