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
f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②股权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f二非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