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发生事故的分厂、部门,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造成人员伤亡需办理工伤的,需同时执行本制度第八章规定。对于未遂的事故或没有人员受伤的事故,也应同样用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便寻找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避免事故的发生。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如下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对所在分厂、部门发生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职工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工会等部门反映。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时,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需立即组织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环保部需同时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
5
f第十四条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并受上级部门委托可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公司需成立由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