辆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司机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
7、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8、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破坏事故视情节对破坏人员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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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是指产品达不到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国标的可按部标、行标、企标等),尚未出厂但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或已经出厂进入市场的,由技术质量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10、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因发现及时或已经发生但侥幸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根据以上9种事故分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注:(1)生产事故的界定:回收车间重要工段(粗苯、硫铵、冷鼓、脱氨、脱硫等)停产,焦炉停产2小时以上或者单班产量减少10炉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
(2)设备事故的界定:停风机或设备停机时间5小时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
(3)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抢险与救护第四条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五条分厂、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设备、电仪、生产、保卫等部门及人员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分厂、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发展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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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