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得到教育不放过,纠正或预防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第二十条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负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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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
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已发生的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公司对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意见的,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不按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和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人员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改造的项目,因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的处罚,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一般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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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一般事故A级: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