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员工的劳动用工
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第二章离职第五条离职程序:1、本公司员工因故离职时,应首先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综合管理部索要《离职申请书》,写明真实离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综合管理部;
f2、综合管理部呈董事长审批;3、综合管理部根据董事长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向综合管理部索要《离职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5、综合管理部凭《离职交接单》、《离职人员薪资结算单》予离职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6、财务部根据综合管理部或董事长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第六条员工离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第七条离职者自《离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离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1、离职者自《离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2、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领导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
f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第八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离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三章辞退(开除)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领导可提出辞退建议: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2、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