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案情介绍:2010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09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18187万。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
f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法院法官认为,许之和的公司华泰公司一开始在市工商局登记
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其中许之和出资为90万元,许之和的儿子出资为10万元。实际上,公司全部由许之和出资和操控。被告人对外显示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融资需要,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介绍联系的方式寻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业务。于是就有了叶某等人将3800万元资金转入许的个人账户,随即转入巢湖华泰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中,在取得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后,也就是说在华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00万元之后,同一天内,增资的3800万元,全部转走,此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中,对主题添加了限制,即“依法负有披露信心义务的公司,企业”这里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也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许之和在华泰公司融资行为过程中伪造的那些银行结算票据,应当构成伪造金融票据证。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许之和是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