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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法律界定
作者:陈要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趋于完善,促进了商品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而合同作为经济交流的重要媒介,也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合同诈骗行为也日渐突出,并越来越复杂繁复,刑事与民事重叠,合法与非法交织,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也正是其中尤为复杂的一个问题。二者均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二者又都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种种方面也无疑成了执法人员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的拦路虎,给我国的法学界出了一个难题。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易于混淆的原因,并试图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手段。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混淆点;区别一、郑某某合同诈骗案(一)案件过程2015年1月28日,山东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孟某某到临沂市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1月21日、1月23日、日照人郑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分别首付6万元,从其公司购买两台价值分别为32万元、33万元的成工装载机。在装载机交付之后即不知去向,现有人在菏泽巨野欲以18万元的价格出卖其中的一台。经侦查,河东公安分局民警发现郑某某、刘某贵、管某、陈某有重大嫌疑。2015年1月28日,山东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3月19日下午15时许,日照路派出所民警通过秘密手段,在日照路派出所将郑某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10月8日,陈某到河东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科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1月13日不批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刘某贵、陈某,不批捕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交易过程2014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首先联系周旭春,周旭春又联系欲购买装载机的福建人,由福建人出资12万元给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首付款,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从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两台“龙工”牌LG855DG型装载机,总价款为654万元,郑某某将该两台装载机交付给周旭春之后,周旭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陈某143000元,该两台装载机由周旭春交由福建人,陈某支付给郑某某10万元,自己获利4万元,之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仅偿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