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
f【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该法的壹些规定于理解上存于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能够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减少劳动争议。且避免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课程特色】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文件,通过真实案例,全面解读现阶段企业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疑点,尤其于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违纪违规、严重失职等环节,专家将全方位、多角度分析争议的应对思路,提示人事资料的创制备案和证据收集策略,剖析关键证据的利害关系,传授风险防范技巧和应对措施。【辅导老师介绍】劳动法讲师杨为仲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实战型、顾问型的人力资源职业培训师,兼任多家大型企业特聘顾问。杨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和劳动争议案件精确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杨老师经常到企业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企业即时起草、审查、修改关联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争议的应对思路。深受企业界的好评!
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
壹,2008年相继实施的法律法规:
f1《劳动合同法》;2《就业促进法》;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2008年要制订的法律法规:1《社会保险法》;2《工资条例》;3《民主管理条例》4《女职工保护条例》修订;5《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三,2008年废止的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鉴证制度;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四,规章制度制订的法律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于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