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f应对措施:1、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需要经过三个程序:a、民主讨论程序;b、民主协商程序;c、公示程序2、组织民主机制且保证民主机制的有效性:a、职工代表大会;b、工会组织;3、规章制度的民主讨论应充分尊重员工的意见;4、制度的公示应当注意证据意识:a、员工签收;b、合同约定;c、培训学习;d、网上公示;e、公告栏张贴;f、入职承诺;五,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主体需要重新理解:《条例》第4条:【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没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条例)第5条:【壹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例)第6条:【超过壹月不满壹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壹个月不满壹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
f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俩倍的工资,且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俩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壹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壹日。(条例)第7条:【满壹年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壹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壹个月的次日至满壹年的前壹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俩倍的工资,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壹年的当日已经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壹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