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二)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企业要奖,对失信企业要罚。通过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违规。比如“黑名单”制度,是有效办法之一。又比如说,加快建立招投标的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违规惩戒办法,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首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比如说,在招投标的程序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监管到位,但同时要研究哪些环节容易出问题,越是容易出问题的
f环节越要加强监督。在招标投标的主体上,要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为监督的重点。在项目上,要把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作为监督的重点。其次要加强标后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仅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督,更要加强标后的管理。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