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目的是否已经达成,在所不问。五、边挪边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此即为边挪边还型挪用公款罪的规范基础。该条规定忽视了实务上种种复杂的情形而仅予以简单化的规定,实未尽妥适,应当将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分别作具体化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具体细化。(一)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每次挪用的公款均没有归还应当累计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但是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同种用途的,如果挪用公款的总额累计达到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标准,则对挪用数额直接进行累计计算;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用途的且每次均达起刑基准数额的,则应分别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二)多次挪用公款,但是每次挪用的公款均已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钱款分别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并且均在各次挪用公款三个月内归还,由于各次挪用公款行为并不构成持续性行为,而应认系分别独立的实行行为,因此对该类挪用行为应当不以犯罪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如果各次挪用公款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应当累计计算其挪用公款数额。(三)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一般性使用,数额较大,以后次挪用公款用来归还前次挪用公款,但案发时所有挪用时间均未超过3个月的该如何认定对于挪用公款用于一般活动的,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对每次挪用的数额都应当结合其挪用时间来认定。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对挪用公款的时间,应从一个连续的整体的行为去看,否则必然只能导出无罪的不合理结果。行为人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其行为的实质并非是分别独立的各自挪用行为,而是在时间线上形成一个挪用行为整体,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间断的进行中,从另一角度看,公款所属单位对于该被挪用公款的使用权一直处于失去控制的状态,因此应视后此挪用时间为前次挪用时间的延伸,而不能因过程中持续进行的归还行为而停止或分开独立计算各自的挪用时间。六、结语本文针对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法益、作为挪用公款罪认定核心的“归个人使用”、“挪而未用”、“边挪边还”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