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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认定中几个疑难问题的理解
作者:王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要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关键词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作者简介:王伟,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2302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尽管立法、司法解释跟进很及时,但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尚有些许疑难问题待解。本文拟就此谈一些初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和认定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从字义上理解,公款一般是指货币,此外,按照现行刑法,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且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可见,公款是挪用公款罪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对象,特定款物则是该罪特殊意义上的犯罪对象。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能否涵盖非特定物品以及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则有不同的理解。(一)关于一般公物学术理论界对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否包含一般公物看法不尽一致。一些学者从应然的角度出发,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只是以公款作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因为二者都是公共财产,并无本质区别,如果仅对挪用公款和挪用特定公物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而对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漠然置之,实则是对犯罪的放纵。但也有一些学者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出发,主张将一般公物排除在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以上分歧的出现,源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赞同后一种排除说的观点。现行刑事立法明确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主要限于公款(特定公物只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可成为该罪的对象),充分表明了立法者排斥一般公物作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的态度。刑法的这种安排,并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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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疏漏,而是有其合理性。因为一般公物和特定公物不同,刑法将特定公物纳入规制范围是基于此类物品的特殊用途和对社会的实际危害,而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