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位体系,该行为对公款使用权的侵犯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实质是一样的”。②笔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体现个人利益归属化,如上文所述。挪用人对公共款物使用权的侵犯,同样必须涵摄个人利益归属化的特征在内。盖若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既未实现个人利益的归属,亦未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实难讲此一行为纳入挪用公款罪之中。对于该种行为,如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渎职罪追究决定人个人的刑事责任。四、挪而未用“挪用”,挪系客观上的手段行为,用系主观上的行为目的,“用”是“挪”的目的,“挪”系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用”则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挪用行为,学界争议的焦点多集中于对挪而未用行为的判定上,主要有既遂说和未遂说两种。既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公款挪至脱离单位控制,就已经将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也就同时发生了犯罪的结果。当公款已被挪至个人的掌控之下时,公款即已脱离了单位的控制,即构成犯罪既遂。③未遂说认为,挪与用系一连续行为,“用”了公共款物才完成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结果在“挪”并“用”之后才得以完成,挪而未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对于挪而未用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其判定的关键在于“归个人使用”系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而存在。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将本罪解释为目的犯。目的犯即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进一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超过的主观要素’。这种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目的最终是否得以实现,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对犯罪既遂的认定。”④
f笔者在赞成既遂说的立场上,主张应将“归个人使用”理解为挪用公款罪主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目的,亦即“并非是指具体的实行行为,而是指一种主观目的”。⑤行为人在实行挪用公款的行为时,其明知侵害公款的使用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为了个人利益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挪用人对公共款物被挪用的结果的追求,即为其直接意义上的犯罪目的,而将所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其第二步所欲达到的目的,亦即个人利益归属化意义上的最终犯罪目的。因此,即使所挪用的公款尚未使用,只要公共款物已经完全脱离所属单位的控制范围,即已构成犯罪既遂。至于“归个人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