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挪用公款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而存在的。综上,本文观点主张: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法益系复合客体,亦即侵犯了公共款物的使用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对公共款物的使用权的侵犯系主要的危害后果,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系直接附随的次要危害后果。三、归个人使用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司法认定时,其核心是如何判定“归个人使用”。(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的法律条文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统辖紧随其后的“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个短句,此从“归个人使用”后、“进行非法活动”前的系逗号而非顿号可知。也就是说,“归个人使用”所限定的情形
f并非仅限于进行非法活动,同样统领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和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因此,“归个人使用”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齐,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统辖随后的三种挪用公款罪情形。(二)个人利益归属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则意味着在挪用公款的行为过程中,必须体现出为个人使用或谋利目的的个人利益归属化特征,才能将之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对公款的使用权的行使,即为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最主要法益,挪用人挪用公共款物的行为必然体现出个人使用公款的特征。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个人名义”即已经隐含和体现出挪用人个人的利益归属于其挪用行为之中。同样的,即使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由于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的,亦即其所谋取的利益归其个人,因此仍然体现了个人利益的归属化。总而言之,在挪用公共款物的行为过程中,必须体现个人利益归属化特征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另一面,即“归个人使用”的过程中必然反映有个人利益归属化的特征,两者互为镜面、互相反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立法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中可以推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形。此项规定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包括了公款的使用权,将公款以单位名义挪用给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使得公款的监管脱离了国有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