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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电频率的日常指配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频率指配和使用基本原则)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频率使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无线电发展专项规划,拟订本市可指配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在用频率的频率使用评估计划。第六条(频率资源库)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将现有可指配使用频率按频率的工作方式、频率的使用性质和频率的质量等要素分类建立频率资源库。对应急、重大活动等特殊的频率使用,按需求性质、需求频段等做好频率资源储备预案,定期监测,加强对储备频率的动态管理。第七条(频率使用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使用频率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含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频点数量。第八条(频率指配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后经审核认为申请理由充分,申请材料完善、准确,申请频率符合国家和地方频率规划要求的,应当做出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的决定,并在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预指配频率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市无线电管理局预指配频率决定书面通知后,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技术资料的技术审核并进入频率指配。对于重大的频率使用申请,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或者协调。第九条(频率指配)市无线电管理局经技术审核后认为《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将指配频率、规定使用年限及核定的设台技术标准等技术参数等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上述文件即可以使用频率或者另行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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