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并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来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为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内外环境。比如对于现今矛盾冲突尖锐的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引发的纠纷,法官的保障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冲突,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有效地杜绝了自焚等不和谐因素的出现。法官通过提供保障服务,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比如通过审理群体诉讼案件、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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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农”和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与转让等案件,从而达到“亡羊而补牢”的功效,为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稳定环境。
4、调解和解作用。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中,法官通过积极地参与当事人的矛盾化解,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通过主导调解、和解,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当今和谐司法理念的积极倡导。尤其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通过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其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当前,调解服务主要是要坚持送达、庭前、开庭、庭后、判前调解,通过调解,妥善处理难案、老案、矛盾尖锐的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司法为民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同时必须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案案为民”和“人人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必然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体现人民性,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新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是对人民法院根本性质和要求的新表达。而刚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更是贯穿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比如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规范》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主持调解等④。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等等。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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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当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而且还牵连体制问题。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