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通过信守法律规则和执行运用法律来进行法律判断,起着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而言,法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公平正义作用。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而法官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法官失去正义,也就丧失了生命力。法官正义又简称为法官公正,它是指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过程中,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程序到实体,从静态到动态,均应达到公平合理合规有序的状态。法官作为司法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法律使者,代表着国家公权,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调节器,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通过对法律解释和适用,通过公正地执行法律,通过利益衡平,从而拉近社会强弱之间的差距,平衡利益上的悬殊,起着公平正义服务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公平正义服务应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构筑铁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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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立健全以调解撤诉率、息诉服判率和审限内审结率等为重点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工作。
2、秩序维护作用。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必须满足秩序价值的实现。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必须依赖秩序,要在有序中实现。而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是秩序维护的操作者和实践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法官的基本价值之一。现阶段,法官的秩序维护主要从提高打击实效入手,紧抓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遏制案件高发势头,努力达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秩序维护作用。
3、保障衡平作用。在社会矛盾产生之后,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介入对于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制约国家公权,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对民权构成的侵害。我们知道,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绝对的腐败,无限扩张的公权会对民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纵观我国最近十年的历史,由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比如在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出现了大量利用权力“寻租”和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因此,在和谐社会中是,尊重、保护和实现民权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人民法官通过对各类安件的审判来衡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