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我国,由于《法官法》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行的《法官法》还只是一纸空文。现实的司法环境还或多或少地阻碍着法官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实行统一的干部制度,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任职条件、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都基本相同,并由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使得这也导致法官和其它国家干部在身份地位上毫无差别,使得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还需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法官地位、凸现法官作用、彰显法官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随着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特别是启动的50项改革措施的全面实施,人民法院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调处民事纠纷,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创新司法服务内容,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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