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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我们从以上法官职务任命和充分的配套保障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给予其宪法性的保障,也使的法官独立审判具备了宪法的基础。
三职业荣耀与社会的全方位支持
我们知道,各种权力在运做的过程中都有必要的对司法权保持必要的尊敬和敬畏,这是鉴于司法权威对整个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特殊作用,对其他权力的克制和节制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和维护宪政的必须。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文字上的差异,政治地位也可能由于权力配置状况不同而存在差别,但是作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集体反映法官的社会心理地位,是验证法官是否真正具有权威地位的客观标准,虽然他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我国公众对法官的评价,正如梅利曼教授所说的一样“大陆法系的法官不是那种有修养的伟人,也没有父亲般的尊严,常常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他的形象是一个执行重要的而实际上无创造性任务的文职官员”,“总之,大陆法系的司法工作是一个官僚的职业:法官是职员、公务员,法院的作用狭窄机械而又缺乏创造性”③。梅利曼的确抓住了大陆法系法官的实质,但在我国,法官的确被认为是公务员但是法官对成文法律的忠实执行和严格信守并不能完全用“狭窄、机械、缺乏创造性”这类贬义的词语来概括。相反地,评价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主要看法官职业对社会公正的保障程度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换言之,如果法官通过自己那怕是“缺乏创造性、机械”的工作实现了审判的公正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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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解决了纠纷和冲突,维持了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又怎么能不获得尊重呢诚然,当前法官的形象和地位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法官以及他们的裁判经常会受到社会的误解、斥责和评击,再加上差强人意的职业待遇,沉重逼人的权力干涉,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自身也缺乏应有的职业荣誉感。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实施,将是法官职业荣耀的新起点,也必将使得法官做为一种具有很强荣誉感的职业吸引着众多的青年人才步入法律行业,法官的地位也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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